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教育研究和科学研究,引导教职工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质量,依据《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10]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行政、教学双肩挑人员,以下简称兼职人员)。一学年在岗不足6个月的人员,不列入考核。
第四条 考核范围
1.原则上为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译作;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
3.获得政府奖励和通过各级鉴定的科研课题、发明及应用性科研项目等;
4.参加科研讲座、学术报告会等科研活动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标准,对考核对象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参与科研活动的情况按学年量化评定积分。考核对象自评积分并提供积分内容的原件和复印件(论著原件存档,不返还),报所在教学单位初审,由基础教育研究所进行复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级别 分类 | 权威学术 期刊 | 核心学术 期刊 | 一般学术 期刊 | 市(校)级学术期刊 |
正刊 | 24分 | 20分 | 12分 | 8分 |
增刊、专刊、内刊、合刊 | 20分 | 16分 | 8分 | 6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2.学术译作计分标准
级别 | 权威学术 期刊 | 核心学术 期刊 | 一般学术 期刊 | 市(校)级学术期刊 |
正刊 | 16分 | 12分 | 8分 | 6分 |
增刊、专刊、内刊、合刊 | 14分 | 10分 | 6分 | 4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3.在理论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的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6分 |
省 级 | 8分 | 6分 | 4分 |
市(校)级 | 6分 | 4分 | 2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4.学术著作计分标准
类别 | 专著 | 编著(含工具书) | ||
著述分工 | 作者 | 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计分标准 | 40分 | 30分 | 20分 | 10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5.学术译著计分标准
学术译著每部计25分。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6.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1)通过各级鉴定的科研课题、发明及应用性科研项目等的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60分,省级45分,校级25分。
(2)通过各级鉴定的科研课题、发明及应用性科研项目等的子项目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45分,省级25分。
(3)项目参与者的计分由项目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确定,参与者的计分之和不得超过项目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的计分。参与者名单以项目结题证书或鉴定证书上的名单为准。
7.指导学生获奖计分标准
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学术类竞赛中获奖,获奖证书上标明的指导教师或学校确认的领队,按以下标准计分: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6分 |
省 级 | 8分 | 6分 | 4分 |
市(校)级 | 6分 | 4分 | 2分 |
8.科研活动计分标准
(1)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学术报告会、科研讲座、学术论坛、学术交流会、理论研讨会等)每次计1分。
(2)由个人申请,经基础教育研究所登记批准,举办学术讲座,每次计3分。举办学术讲座须向基础教育研究所上交讲稿一份。
第七条 个人学年科研工作考核定额标准
学年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计算(晋级人员从聘任次年起计算)。
专业技术职称类别 | 学年基本工作量 |
正高职称 | 20分 |
副高职称 | 15分 |
中级职称 | 10分 |
初级职称 | 5分 |
以上分值为学年基本工作量,超出基本工作量的分值可累积到下一学年。兼职人员根据其职称级别,按相应定额标准减半考核。
第八条 各教学系部学年科研工作考核标准
每学年末对各教学系部进行科研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人均科研积分、学术交流活动积分、科研常规管理积分和科技普及活动积分等四个部分。
1.人均科研积分计算办法
人均科研积分=科研绝对工作量/M
科研工作绝对量:该教学系部学年全部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在岗不足6个月的人员)个人科研工作量的总和。
M=正高职称人数*K1+副高职称人数*K2+中、初级职称人数*K3;其中:K1=2.0,K2=1.0,K3=0.5;兼职人员和教辅人员按0.5人数计算。
2.学术交流活动包括:邀请专家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等方面的内容。每次活动要填写科研活动记录表,学期末报送基础教育研究所。每次活动计3分,学年满分为15分。
3.科研常规管理包括科研计划及总结、科研档案及科研统计按时上报的情况。学年满分为10分。
4.科技普及活动包括:举办科普讲座、展览等科普宣传活动,师生参与科技下乡活动等。每次活动计1分,学年满分为5分。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个人学年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积分,评定学年科研标兵和科研能手。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科研量化考核成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教学系部科研量化考核总分,评选科研先进集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础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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