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教育研究和科学研究,引导教职工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质量,依据《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10]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学年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一般应为当年(学年)所取得,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译作、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科研课题、发明及应用性科研成果等。收入增刊、内刊、专刊、合刊、合集及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四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的署名原则上用本人真实姓名(以人事档案为准),且工作单位必须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如不用真实姓名,须在发表(出版)前向基础教育研究所书面陈述改用姓名的必要性。否则不予奖励。
第五条 提倡实事求是的科研道德风尚。任何被奖励的科研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条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级 别 |
权威学术期刊 |
核心学术期刊 |
一般学术期刊 |
奖励标准 |
5000元 |
3000元 |
500元 |
第七条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相关刊物转载摘录的,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国外有影响刊物摘录的,每篇奖励3000元。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2000元;被《新华文摘》摘录的,每篇奖励1000元。
3.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的,每篇奖励500元。
4.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摘录的,每篇奖励300元。
第八条 学术论文在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600元 |
500元 |
400元 |
省 级 |
500元 |
400元 |
300元 |
市(校)级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第九条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译作每篇奖励800元。
第十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工具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类别 |
专著 |
编著(工具书) |
||||||
著述
分工 |
作者 |
主审 |
丛书
主编
(每套) |
丛书执行主编(每套) |
单册主编 |
主审 |
副
主编 |
撰稿 |
奖金 |
15000元 |
800
元 |
3000
元 |
2000
元 |
2000元 |
800
元 |
800
元 |
500
元/章 |
第十一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每部奖励3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市、学校组织的科研课题、实验研究及科技项目经相应部门鉴定通过的研究成果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级 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重点项目 |
20000元 |
6000元 |
2000元 |
一般项目 |
10000元 |
3000元 |
1000元 |
通过鉴定并获得政府部门奖励的课题,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通过鉴定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奖励300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20000元;三等奖项目奖励10000元。
2.通过鉴定并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奖励100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5000元;三等奖项目奖励3000元。
3.通过鉴定并获市(校)级奖励的项目(或课题):一等奖项目奖励15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1000元;三等奖项目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教师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学术类比赛中获奖,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级 别 |
国家级 |
省 级 |
一等奖 |
500元 |
300元 |
二等奖 |
300元 |
200元 |
三等奖 |
200元 |
100元 |
第十四条 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美术作品,5000元/幅;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美术作品,1000元/幅。在国家主办的美术展(含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全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展出并获奖的美术作品,一等奖2000元/幅,二等奖1500元/幅,三等奖1000元/幅;在部、省级政府主办的美术展(含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展出并获奖的美术作品,一等奖1500元/幅,二等奖1000元/幅,三等奖500元/幅。
在政府主办的国家级音乐竞赛(含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中央电视台、全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竞赛,不含商业性竞赛)演出并获奖的音乐作品: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5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在部、省级政府主办的音乐竞赛(含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竞赛,不含商业性竞赛)演出并获奖的音乐作品:一等奖15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第十五条 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学术类比赛中获奖,参照教师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论文、学术期刊级别、学术著作(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和科研项目的界定见《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10]57号)。
第十七条 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的作者中,独立作者按相应标准奖励。与校内人员合作,奖金由第一作者领取并分配。与校外人员合作,只奖励本校人员,其奖励标准为,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相应标准的6:4奖励;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相应标准的5:3:2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颁发给项目组,奖金由项目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领取,根据贡献大小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奖金分配。
第十九条 同一科研成果根据本办法若分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奖励额度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再版出版物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凡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了较好实际应用效果的科研成果,另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奖励办法》(行字[2007]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础教育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地址:中国·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圣陶南路88号 | 邮政编码:850007
校办公室:0891-6823591 招生就业办公室:0891-682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