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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完成校外科研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办法的说明》

各系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2012710日下午,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了参与完成校外科研项目的我校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办法。根据会议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我校教师参与完成的校外科研项目指省级以上(含省级),由非本校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

2.校外科研项目成果归属于其他单位,但为了提升我校教师科研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对此仍计入量化考核和奖励。

3.参照《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第六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校外科研项目的量化计分及奖励均比照校级课题的标准执行。即,校外科研项目整体总分为25分,校外重点项目比照校级重点项目整体按照2000元标准奖励,校外一般项目比照校级一般项目整体按照1000元标准奖励。

3.参与校外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个人的量化计分和奖励,根据其在参与人中的排名顺序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参与人分别按照532的标准分配量化总分及奖励标准。

以上决定在2011-2012学年的科研考核和奖励中实施,今后遇此类问题照此执行。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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