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行科研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系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2011年9月2日上午11时,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研究科研考核和奖励中有关规定的执行问题。会议做出如下决定:
1.依据《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校行字[201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实际在岗承担教学任务超过6个月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列为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对象。
2.依据《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第六条、《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行字[2010]6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三人合作的论文,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相应标准的5:3:2量化计分和奖励。被收入SCI、SSCI、A&HCI、EI、ISTP的权威学术期刊论文,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论文作者为3名以上(含3名),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其他作者按署名顺序,依次排列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相应标准的5:3:2分配量化计分和奖金。(2)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在论文中被特别强调其作用的多名作者视为共同的第二作者;其余作者视为共同的第三作者。第一作者按相应标准的50%分配量化计分和奖金,第二作者按相应标准的30%平均分配量化计分和奖金,第三作者按相应标准的20%平均分配量化计分和奖金。
3.依据《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校行字[2010]5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凡不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学会主办的一般期刊论文,不列入科研成果奖励和科研量化考核的范围。
以上决定在2010-2011学年的科研考核和奖励中实施,今后遇此类问题照此执行。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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