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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试行)》行字[2010]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兴校战略,进一步提升我校办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科研工作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在《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08]63号)的基础上,参照部分师范类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拟就。

第二章 科研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置基础教育研究所,管理和实施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科研政策,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要求,编制全校科学研究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科研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科研骨干,合理组织科研团队,提高科研队伍的研究能力;

3.负责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建设和管理科研基地、科研机构,管理学报的编辑出版等工作;

4.负责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提出教育研究和学术研究课题及实验项目,并组织申报、立项、鉴定、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5.负责全校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成果的申报、核查、统计和推广,进行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评比、奖励等工作;

6.参与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7.组织各类学术讲座,组织和指导校内学术活动,办理教职工参加校外学术活动的有关事宜;

8.搜集整理科研信息资料,为教师开展科研提供情报服务;

9.加强与校外科研机构、兄弟院校科研组织和区内中小学校的联系,开展对外课题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10.建立健全学校科研档案。

第五条 学校设置学报编辑部,隶属基础教育研究所。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的编辑及发行工作。

第六条 各系设置教科研办公室。系教科研办公室负责每年度的科研统计、校级课题申报、校级课题研究过程的督查及初步验收、组织本系学术讲座等科研工作,配合基础教育研究所做好学校各项科研工作。

第三章 科研考核

第七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考核对象: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第九条 考核方法:根据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参与科研活动的情况按学年量化评定积分。考核对象自评积分并提供积分内容的原件和复印件(论著原件存档,不返还),报所在教学单位初审,由基础教育研究所进行复核。

第十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成绩提交学校政工人事处,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各系部科研考核成绩提交学校,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由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四章 学术鉴定

第十三条 学校组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上有建树的资深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研究所。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1.参与对申报职称教师的科研成果的评定;

2.评审和鉴定校级课题;

3.审议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

4.对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的质量、级别、真伪等问题进行鉴定;

5.参与科研工作的考核评比活动;

6.推荐申报校级以上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的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文字信息。一般应包含论文名称、作者、单位、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内容,论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3000 字(特殊学科除外)。

2.专业学术期刊主要分为三级:

1)权威学术期刊,原则上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主办的期刊,被收入SCISSCIA&HCIEIISTP的期刊等;

2)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等

3)一般学术期刊,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学会主办的专业期刊与学报,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除外。

3.发表于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的3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视同学术论文,其级别分别参照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学术期刊界定。

4.凡发表于下列刊物的论文不予以认定:

1)无正规刊号的期刊;

2)有ISSN刊号,但无CN刊号的中文期刊;

3)有ISSNCN刊号,但是CN后有HKYHUK等标注的期刊;

4)期刊分类号与期刊所属的主要学科范畴不一致的期刊。

第十六条 学术著作的界定

1.学术专著,指作者根据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一般应包括以下要件:

1)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

2)书籍封面标注有著字样;

3)能够表明作者单位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60%以上主要内容为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

2.编著,包括基础论著、技术理论和应用著作。

1)基础论著是指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系统性的基础性理论著作,有创建、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

2)技术理论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理论著作。

3)应用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社会实践中的社会科学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社会科学理论著作。

3.译著,指作者翻译的国外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专著。

4.工具书是指可供寻检、查阅的科技工具书,包括百科全书和手册。其特点为: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权威性。

5.编著、译著、工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要件:

1)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

2)能够表明作者单位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内容应是作者专业研究领域或相近领域。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界定

1.国家级项目,指教育部、科技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及国家艺术研究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指除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3.市级项目,指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外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4.校级项目,指市政府、市委各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本校下达的项目等。

5.协作项目,由校外单位牵头承担,我校作为主要参加单位和主要参加人员,且经费已到达我校账户的科研项目。

6.国际合作项目,由国外团体或国际基金资助,且经费到达我校帐户的科研项目。

7.横向联合项目,企业或个人资助以及其它来源的项目。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学年核定奖励一次。

第十九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一般应为本学年所取得,包括论文、著作、课题、发明及应用性科研成果等。收入增刊、内刊、专刊、合刊、合集及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十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的署名原则上用本人真实姓名(以人事档案为准),且工作单位必须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如不用真实姓名,须在发表(出版)前向基础教育研究所书面陈述改用姓名的必要性。否则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提倡实事求是的科研道德风尚,任何被奖励的科研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由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08]63号)、《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管理办法》(行字[2007]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基础教育所负责解释。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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