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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

第二条  具备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经验及专业水平。

第三条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优先聘用。

第四条  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第五条 身体健康(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疾病及其它重大疾病),在聘期内能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除上述条件外,具有特殊要求条件的教学岗位,按实际聘用承担的课程要求另行决定。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聘任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聘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外聘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从业资格等级证等材料,确保能够胜任教学任务。

第八条  拟外聘教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聘用部门与外聘教师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九条  外聘教师聘期由聘用部门根据教学任务与外聘教师签订一式四份聘用合同,并报政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外聘教师的要求

第十条  上岗任教前,应参加聘用部门组织的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熟悉、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情况、特点。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携带教案等基本教学文件上课。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允许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因事请假须提前两天向聘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准等。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把握好教学进度,掌握好重点和难点,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做好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向聘用部门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按课程要求布置、批改、评讲作业,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等工作,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成绩,及时将成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提交。

第十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服从学校和系部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并参与教学部门的考核评价。

第四章  外聘教师的待遇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每周教学任务由聘用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及相关费用由教务处负责,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课时费按每学期具体上课课时量发放,发放标准为正高级职称(教授)140元/课时;副高级职称(副教授)130元/课时;中级职称(讲师)120元/课时;初级职称(助教)110元/课时;未聘(员级)100元/课时。餐补由政工人事处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按照上课具体天数发放至拉萨师专校园一卡通,发放标准为15元/天。

第十八条  工程师系列、艺术系列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外聘人员按照对应教育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予以发放课时费。

第五章 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外聘教师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部门要按照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学要求,切实负担起对外聘教师的指导责任,并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检查,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质量监督等。

第二十一条  外聘教师由聘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调课者,需由聘用部门按照我校相关制度履行请假、调课审批程序,自觉接受聘用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聘用部门将教育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及“一考三评”考核的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到教务处和政工人事处,该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聘用部门均应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库,对完成一个教学周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外聘教师,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外聘教师在任教期间和任教途中需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道德败坏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7、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8、无故旷教四学时以上者;

9、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教务处组织听课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政工人事处负责解释。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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