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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称申报量化积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教厅〔2018〕67号)《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备案和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藏教师函〔202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结合我校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第三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转评至实验技术系列的人员,需在实验技术系列岗位从事3年及以上实验教学科研实践工作,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评条件、程序与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程序相同。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四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等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或结业证明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五条  申报实验技术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为: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下达之日起至拟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12月31日。所有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

第六条  我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一年一次定期评审。职称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12月进行。当年12月底之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我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操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身心健康,切实全面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其他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根据文件要求达到所申报职称专业的普通话等级,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申报助理实验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五)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文件规定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藏社厅发〔2017〕37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计算办法以《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主任工作条例(暂行)》(拉师行字〔2012〕042号)和《关于印发<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班主任工作条例(暂行)修订第四章第二十二条>通知》(拉师行字〔2016〕010号)文件精神为准。

第九条  学历任职资格条件

(一)申报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学历,参加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试用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

2.具有硕士学位, 参加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

(二)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学历,聘任助教职务4年及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参加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满2年及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 参加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确认讲师任职资格。

(三)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进博士后流动站学习并按期出站。

2.获得博士学位,同时受聘讲师职务2年及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同时受聘讲师职务4年及以上。

4.获得本科学历,同时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进博士后流动站学习并按期出站1年及以上,同时受聘副教授5年及以上。

2.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及以上。

第十条  业务条件

(一)基本教学工作量

1.申报助理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时数须达到136课时(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30课时)以上或近5年教学总课时达到600课时(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150课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2.申报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时数须达到204课时(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40课时)以上或近5年教学总课时800课时(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200课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3.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时数须达到170课时(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50课时)以上或近5年教学总课时650课时(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240课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4.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时数须达到68课时(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20课时)以上或近5年教学总课时340(其中实验课的课时不少于100课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任现职期间科研量

1.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人员,除应系统掌握实验技术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实验教学方法,在实验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及以上实验技术学术论文。

(2)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含校级)课题或项目1项,署名排名前3名。

(3)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参与编写或参与出版1部与实验技术有关的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合作撰写的著作中个人完成字数不少于6万字) (含教材),署名排名前4名。

在省级以上党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000字以上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1篇实验技术系列学术论文。

2.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人员,除应系统掌握实验技术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实验教学方法,在实验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显著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及以上实验技术学术论文。

(2)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已完成1项及以上省部级以上实验技术科研项目(有验收证书)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自治区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且自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以上实验技术学术论文。

(3)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已完成2项及以上市级(不含校级)实验技术科研项目(有验收证书),且自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及以上实验技术学术论文。

(4)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已完成3项及以上校级科研项目(有验收证书),且自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及以上实验技术学术论文。

(5)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主编或独立出版1部及以上与实验技术有关的学术著作或教育教学著作(合作撰写的著作中个人完成字数不少于8万字)(含教材)。

在省部级以上党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000字以上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1篇实验技术系列学术论文。

3.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人员,除应系统掌握实验技术基础理论,认真钻研实验教学方法,在实验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显著外,且须主持并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验收证书)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主持并完成自治区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6篇及以上实验技术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

(2)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主编或独立出版1部及以上与实验技术有关的学术专著或教育教学专著(合作撰写的著作中个人完成字数不少于9万字)(含教材)。

在省部级以上党报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7000字以上教育教学文章可视为1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提交我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一)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达到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一等奖排名前五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且排名前三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

3.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4.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利润80万元以上。

(二)正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达到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两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等1项及以上且排名前两位人员(以获奖证书或文件排名为准)。

3.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其中至少1项为个人发明。

4.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利润1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只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经组织批准即将离岗学习或已离岗学习尚未返岗工作人员。

(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人员就读期间暂不予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学习完成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证书返岗工作后,根据考核情况再行聘任。

(三)脱产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就读期间暂不予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学习完成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返岗工作后,根据考核情况再行聘任。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和推荐

(一)对党不忠诚,表里不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者。

(二)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

(三)品行不端或有侮辱学生人格行为者。

(四)在课堂、校园内散布宗教迷信思想、散布唯心主义、有神论观点者;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或在业务工作开展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及其他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五)在职称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处理,或有伪造资历、学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道德不端者,自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于学校评审委员会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或推荐资格)。对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实行“一票否决”。

(六)在师德师风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七)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一考三评”中,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八)在实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当、违规操作及其他原因,导致实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当年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迟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和推荐

(一)任现职以来出现过一般教学事故者,申报年限增加1年;出现过严重教学事故者,申报年限增加2年。

(二)继续教育学时未完成者,1年未完成者申报年限增加1年,2年未完成者申报年限增加2年,以此类推。

(三)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以及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期未满者。

(四)任现职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承担学校需要完成的工作和任务等事宜者,2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助教一式两份;讲师一式三份;高级(副高、正高)一式四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及《专业技术人员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

(四)所在系部鉴定推荐表及有关各部门量化细则打分表各一份。

(五)本人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手册(教师培训各类证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表性论文、专著等原件及复印件;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的立项书、结项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参评高级(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提供岗位答辩材料和20份2篇(部)代表论(文)著(作)复印件。

(九)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

(十)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有关证书、文件等。

(十一)《承诺书》一份。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政工人事处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应当包括推荐、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参评程序为个人申请;各部门审查、推荐;政工人事处材料资格审查及与各相关部门配合进行量化积分排名;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个人申请

凡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工人事处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各部门审查、推荐

系(部)、教务处、基础教育研究所、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部、学科组、政工人事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系(部)主要审核申报人员的教学能力、师德师风情况、思想政治表现等综合情况,教务处和继续教育部主要对实验技术人员教学课时量、教学技能、教学业绩等进行鉴定审核,基础教育研究所主要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学生工作处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进行鉴定审核,学科组主要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奖励及兼职工作、学术能力、工作年限和学历学位等进行评议打分,政工人事处主要对双肩挑工作人员经历及评优评先等量化积分汇总排名进行鉴定审核。

(三)政工人事处审查和量化积分排名

政工人事处根据本实施办法对各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有申报材料失真、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根据所审查材料进行量化积分排名,并将排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其排名情况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专家鉴定

申报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人员,必须向政工人事处提交2 篇实验技术学术论文,提交论文需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或第一依托单位应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或者2部专著(含教材)或者1 篇实验技术学术论文,提交论文需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或第一依托单位应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1部专著(含教材)。政工人事处负责安排校外同行专家对其指定论文或专著(含教材)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基础条件。

(五)组织初、中、高级职称评审会

1.评委抽选。各级评审委员会召开之前,应在校纪委的监督下,由职称评审改革领导小组和政工人事处按申报人员专业分类从我校各级专家库中随机摇号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编码,确定各级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组成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组织答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参评实验技术系列正高级实验师人员需参加评审面试答辩和专家综合评议。参评人员需将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业绩、学术成果等制作成PPT并演示,演示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进行岗位答辩,岗位答辩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评审面试答辩和专家综合评议及岗位答辩不能用个人总结代替,应介绍个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情况及对实验技术、实验学术前沿动态的了解和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的工作设想,重点放在学术水平、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创新、教学科研思路等方面。通过岗位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知识层次、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以便职称评审委员会科学评价申报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不参加述职、答辩者,不提交评审委员会。

3.召开评审会。学校初、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每位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及参考量化积分排名的基础上,查看申报人员的材料并进行评议。

(1)初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初级(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和对申报中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推荐。表决以无记名投票进行。当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评审通过。当申报人员评审通过数超过当年拟使用指标数时,将差额淘汰所获票数排名靠后的申报人员,具体投票差额淘汰数根据评审当年学校拟使用指标数实际情况来确定。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2)中级评审委员会对初级评审委员会所推荐的中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和对高级(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推荐。表决以无记名投票进行。当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评审通过。当申报人员评审通过数超过当年拟使用指标数时,将差额淘汰所获票数排名靠后的申报人员,具体投票差额淘汰数根据评审当年学校拟使用指标数实际情况来确定。中级职称评审的淘汰率不低于10%。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3)高级评审委员会对高级(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确认,表决以无记名投票进行。当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评审通过。当申报人员评审通过数超过当年拟使用指标数时,将差额淘汰所获票数排名靠后的申报人员,具体投票差额淘汰数根据评审当年学校拟使用指标数实际情况来确定。高级职称评审的淘汰率不低于20%。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  公示、确认资格及聘任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职称评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职称评审考察,职称评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考察,并对群众的监督举报及评审争议进行处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职称评审中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中,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备案,且5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须经学校内公示、考察无异议后,由学校确认其任职资格,学校将根据岗位需求予以聘任。

(四)聘后管理。被学校予以聘任的各级岗位教师,根据《岗位设置聘任办法》完成各级岗位的工作任务要求。3年内不得提出转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要求。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组成人员要求

我校专家库专家任期3年。初、中级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0名或以上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2名或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初、中级评审委员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高级评审委员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各级评审委员会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者,应予以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理;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在评审本人或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纪委工作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报备工作。在各级评审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由政工人事处负责将本年度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申报人员学历、学位须为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学位。

(二)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均为全文,申报条件论文必须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其他参考论文作者署名只取前三位;著作类成果必须为正式出版物,CIP数据在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数据库中可查,国家级项目参与人署名取前八名,省部级项目参与人署名取前五名,校内项目参与人署名取前三名;作为基础申报条件的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或第一依托单位应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三)申报人发表在旬刊(核心除外)、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内刊等同类刊物上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依据材料。

(四)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核心期刊目录(含扩展版和集刊)为准。藏文核心期刊以基教所认定为准。

(五)本实施办法中双肩挑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指高校教师系列人员在各部门任科员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各系部党团总支、支部和教研室主任皆不为双肩挑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其工作量可折算课时量(以教务处文件为准)。

(六)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课时数是指教务处、学工处、政工人事处安排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和继续教育部函授、培训类课程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带队实习<见习、考察>、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晚会、画展>、作学术讲座、指导学生项目<须结项>、指导各类竞赛<须完成竞赛>)折算的课时数,具体折算课时数计算办法以教务处文件为准。

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形势与政策课、心理咨询课、军事理论课等按实际课时数计算;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指导学生完成报告并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的,每篇文章按10课时计算。

 (七)内地支教工作经历,可折算为基本继续教育学时(60学时/年)和基本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文件为准)。驻村经历可折算基本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文件为准)。

(八)在我校援藏、挂职,援助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教师,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扎实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2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教厅〔2018〕67号)文件精神评定职称,申报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九)职称申报评审原则上遵照从一性原则,原则上不得更改职称评审系列。

(十)专家库管理所需经费和专家评审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评审费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藏财采办〔2017〕1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发执行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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