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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考勤制度

考勤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晋级、工资调整、岗位聘任解聘、学历提升、进修挂职、访学等重要依据之一。我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一)专兼职管理人员、教辅工作人员、辅导员、实验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作息制度进行考勤。坐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师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按时参加学校和所在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三)工作时间内任何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非工作时间内兼职从事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四)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正常上下班情况以及教职工的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以及平时参加各类会议、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出勤情况。

(五)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学校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各部门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考勤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汇总。考勤员将记载本月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的考勤汇总表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次月第一周内报政工人事处备案,政工人事处次月将上月考勤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六)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勤工作,分管领导和考勤员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考勤必须实事求是、如实记录,各部门领导不得擅自越权批假,不得在考勤中隐瞒真实情况。学校纪委、政工人事处、教务处、校办将定期或随机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考勤工作质量。如发现不执行考勤制度,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的部门,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因私离岗外出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本规定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生产护理假、丧假、工伤假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校(如外出学习、进修、出国)等与教职工考勤相关的请假类别。

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如确实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填写《拉萨市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按照拉萨市对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术人员请假,填写《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及外出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经批准并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或请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到本部门报到销假,所有请销假情况均需由所在部门考勤员到政工人事处进行备案。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到假前办理完成续假手续,以续假前后累计天数按规定权限报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的,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续假手续,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1)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私事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请事假。

(2)事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报政工人事处备案;4至7天(含)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政工人事处批准;8至15天(含)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政工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政工人事处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专兼职教师请事假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持请假审批表到教务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所有的事假,均要在政工人事处进行备案,教师所在部门要严格把关和及时完成备案工作;事假未在政工人事处进行备案的,学校将对部门负责人和事假教师本人进行追责。

2.事假期间待遇

(1)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时间累计在15天(含)以内,每天扣除100元;15至30天(含),每天扣除150元;30天至60天(含),每天扣除200元;60天以上,每天扣除200元,不享受当年休假路费。事假累计不含本款第8条所列情况。

(2)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当年的年度考核。

(3)通讯补贴: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通讯补贴。

(4)餐费补助: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发或补扣当月餐费补助。

(5)教职工事假期间从事其它盈利性收入工作的,停发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6)事假期满,未经组织批准而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7)事假每年度可以报销一次单程路费,可以报销一次单程路费的事假只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病重、病危需陪同且有医院证明的;护送当年升学子女赴内地入学且有录取通知书的。

(8)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审批权限经组织批准,可以不作为事假,但要记入个人年度考勤记录。

1)教职工在当地需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2)根据有关规定或医生建议,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3)教职工确因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病重、病危需陪同的,须持医院提供的病情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的;

4)教职工需护送当年升学子女赴内地入学;陪同当年中考、高考升学子女赴内地陪考的,须持子女录取通知书和教职工及子女的户籍证明或中考、高考证明,经学校批准的。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门诊治疗、住院诊治或在家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请病假。

请病假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单、入院、出院证明、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材料,以下简称医院证明)。

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且在寒暑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持就诊医院开具的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结合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特大疾病)的教职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符合提前病退条件的,可与本人协商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医疗期作为批准病假时间的参考依据。

2.病假审批:

(1)病假7天及以下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政工人事处备案;病假7天至15天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工人事处审批;病假时间在15天至30天的,凭三级甲等医院或具有相当资质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政工人事处备案。病假长期治疗或因病离岗休养需1个月及以上的,凭三级甲等医院或具有相当资质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由政工人事处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批准。经学校究同意后的长期病休人员相关材料由政工人事处备案。

专兼职教师请病假,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要持请假审批表到教务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2)教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为长期病休。长期病休的批准须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的长期病休人员相关材料由政工人事处备案。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指定的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区内区外各选择一家,区内指定医院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藏军区总医院或拉萨市人民医院,区外各省的三级甲等医院)复查病情,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恢复,需在病休满半年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报政工人事处,否则将停发病休期满后的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3)长期病休者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持有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由所在部门单位报政工人事处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经三个月试工期合格,方可正式恢复工作。若在试工期内又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前后连续计算。

3.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的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发布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作如下规定。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2)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或经医学专家鉴定为重特大疾病的教职工,病假超过12个月还须继续治疗的,经报请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在病休期内的病假工资待遇按本条(3)款规定执行。

(3)工作不满5年,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60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休假路费;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90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休假路费;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120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休假路费;工作满20年的,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180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休假路费。

(4)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当年的年度考核。

(5)通讯津贴:每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扣发当月通讯津贴。

(6)餐费补助:每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扣发或补扣当月餐费补助。

(7)试用期为1年的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试用期顺延相应病假天数;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试用期满后予以解聘。

(8)教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生、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办理病退、退职或解聘手续。

(9)病假期间不得校外兼职,若发现病休人员从事相关兼职,立即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要求其立即返校,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给予相应的处分。

(10)凡弄虚作假(包括虚假住院、无病养病或小病大养等欺骗各级组织的情形)请病假的,一经查实,扣发请病假期间全额工资,假期按旷工计,并视情节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理,同时追究所在部门的管理责任。

(三)婚假

1.婚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婚假需本人书面申请,附结婚证复印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工人事处审批。

专兼职教师请婚假,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要持请假审批表到教务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2.婚假待遇:

(1)教职工与配偶均在拉萨市的,给予婚假7天。

(2)教职工到配偶所在地(拉萨市以外的区内或区外)结婚给予10天的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5天。

(3)教职工利用寒暑假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结婚,婚假合并在寒暑假期里,不再另外给假。

(4)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递交婚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6)婚假期满,逾期未归而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产假和生产护理假

1.产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书面申请,附准生证、产检证明等相关证明,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政工人事处审批。

(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每胎享受一年产假。与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重合的,以孩子出生证时间为准,且产假不顺延。

2.产假待遇:

(1)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女职工以先兆流产、怀孕保胎等理由请假的,结合妊娠时间(以预产期时间进行推算)批假。请假时妊娠时间在3个月内的,一律按病假处理;妊娠时间满3个月后还需续请病假的,自第4个月起,直接由病假转批为产假;请假时妊娠时间已满3个月的,直接批准产假。

(3)符合我区规定生育条件的教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的,按照《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执行。

(4)产假结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工作并按规定批准病假的,按病假相关规定处理;因事不能按时返校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批准事假的,按事假相关规定处理。

(5)女职工产假结束返校当年不予发放包干路费,在异地生育的,凭票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路费,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及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生产护理假

(1)符合生育政策的,妻子生产期间,配偶可请护理假30天。与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重合的,护理假时间不顺延。

(2)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护理津贴按照《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执行。

(3)护理假产生的交通费用自理。

(4)护理假期满,逾期且经学校批准的按事假处理;逾期未归而未履行请假手续者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五)丧假

1.因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去世需处理后事的教职工,可以申请丧假。丧假的审批程序为:个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后报政工人事处审批备案。

专兼职教师请丧假,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要持请假审批表到教务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丧假的时间为15天。丧假期满,逾期且经学校批准的按事假处理。逾期未归而未经组织批准的,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4.丧假可报销往返交通费。

(六)工伤假

1.工伤假是指因工受伤经报批并获准离岗治疗休养的假期。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申请工伤假。

2.在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前,按病假处理。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假期及工伤待遇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执行。

三、旷工及处理规定

(一)旷工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2.原批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合的;

4.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经说服教育无效且未按指定时间到部门报到的;

5.本人要求调动或提出辞职申请,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完结调动或辞职手续,擅自不上班的;

6.虽经学校研究同意提前退休或离岗休养,但上级部门尚未批复,擅自不上班的;

7.未请假私自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不归,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8.其他经学校研究定为旷工的情形。

(二)旷工处理

1.开学大会、期末总结大会、全校政治学习及各种活动期间,病假每次扣50元;事假每次扣100元;旷会每次扣200元。

2.旷工3个工作日(含)的,扣发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30%。

3.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3至5个工作日的,扣发月应发工资总额的50%,给予警告处分,当年不能参与评优评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4.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6至10个工作日的,扣发1个月应发工资总额,给予警告处分,当年不能参与评优评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5.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11至15个工作日的,扣发2个月应发工资总额。当年不享受休假路费,并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次年不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6.教职工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7.专兼职教师因旷工造成空堂或其他教学事故的,同时按《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处理。

四、其他规定

(一)西部计划志愿者、援藏干部等编外人员的请销假,若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聘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请销假管理按照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在进修、挂职期间的教师需由所在进修、挂职的单位按月提供个人考勤情况报政工人事处备案。

(三)以上假期均实行销假制度,假期满后次工作日内须到政工人事处销假,否则逾期天数视为旷工天数。

(四)本规定涉及到的假期,均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遇寒暑假,亦计入假期。

(五)教职工因公出差、课题调研、野外作业、科研合作、参加学术会议等因公事务,应参照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写明具体事由记入个人考勤记录,但不作为事假处理。

(六)外单位借调我单位教职工,需由借调单位发函,学校批准后,才可借调;借调超过半年后,需由借调单位重新发函,学校研究是否同意继续借调。

(七)各部门应执行本部门内部请销假月公示制度。请销假月公示结果在次月的第一周报政工人事处备案。

(八)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本规定对违反请销假相关规定的教职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工人事处,政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九)各部门要严格本部门教职工考勤。校纪委、政工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请销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受理教职工对全校教职工考勤等情况的反映。如有反映经查实,除对当事人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视情况对该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进行处理。

(十)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相关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提出申诉。

(十一)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考勤及请销假操作细则。

(十二)本规定所涉及的扣款全部纳入校内预算中的教育事业发展备用金。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

(十四)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由政工人事处负责解释。《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销假规定(试行)(拉师校字〔2014〕93号)《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办法(试行)》(拉师行字〔2018〕146号)同时废止。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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