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学生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学生外出管理规定
1.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1) 无法参加一课时及其以上课堂学习或离开学校当日不能返回的学生须履行请假外出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旷课或夜不归宿的学生一律按照《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 请假期限在1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3) 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主任批准。
(4) 请假期限在5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备案(特殊时期实行特殊批假制度)。
(5)对于在非法定节假日提出离校申请的学生,班主任必须与其家长沟通,确认事实真相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假。
(6) 对家住拉萨城区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可办理长期假条,被批准的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回家时向各班班长请假后持床卡到所在公寓管理站登记备案即可离校,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公寓管理站销假。班主任必须经常与家长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去向,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避免管理盲区。
(7)对家住拉萨城区或具备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到校)签字同意,经学工处批准可办理走读,班主任必须同时确认该生晚自修地点,并进行监督管理。
(8)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其间需请假者,系部可授权带队教师批准。
(9) 学生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请事假须附有关证明。
(10)学生请假期满须向所在系部、学工处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
(11) 请假外出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在外出前持有效准假证明和床卡到所住公寓管理站办理外出手续,在返回时及时向公寓管理站销假。
(12)以上审批手续文件均由学生所在系部与学工处留存备查。
2.学生集体外出管理
(1) 班级集体、系部学生团体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向所在系部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经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学工处备案,方可举行。
(2) 学校、系部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举办的重大活动、竞赛等,由学校或系部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明确带队教师,报学工处备案,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者,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并转告任课教师。
(3) 所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系部、班级或部门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
(4) 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5) 严禁学生组织从事非法营运,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6) 严禁学生个人或代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7) 如有学生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查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1.注意公寓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电源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等违章电器。
2.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3.严禁攀爬阳台和窗户;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4.注意公寓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随手关好门窗。
5.除由学校、系部组织并在公寓管理站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等活动以及管理站组织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公寓管理站登记,出示有关证件,在门厅或会客室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来访结束后,必须到管理站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居住区。
6.同学之间相处要讲团结、讲礼貌、讲文明、讲道德,不得拉帮结派,发生矛盾时要冷静克制,学会容忍,不得打架斗殴。
7.本校学生凭校徽或本人学生证进出校门,如遇检查主动出示。
8.行人应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除大型活动整队前往集结点(或会场)外,不准在道路上集结而影响交通,更不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嬉逐打闹。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行人穿越道路时,必须走人行横道线。
9.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校容。校门前严禁停放一切车辆(含非机动车)。
10.任何非机动车均须在道路右侧或划有分道线内(慢车道)靠右行驶,严禁反道逆行。
11.严禁证照不全、车刹不灵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在校园内骑行。
12.严禁骑自行车带人、双手离把、骑车追逐和骑快车、飞车;通过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时更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13.凡骑自行车者在进出校门时须主动下车推行;骑电动车、助力车者在进出校门时须慢速缓行。
14.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严禁超速,禁鸣区内严禁鸣号;通过交叉路口时,车速必须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下。
15.携带各类物品(行李、包裹、家具、电器、仪器、设备等)离校者,须向门卫保安登记,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16.对持有效证件进入校门的冒名顶替者,除没收证件外,同时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对违规提供证件人员给予同等处理。
17.对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扰乱管理秩序的人员要从严处罚,直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和办公室保卫科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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