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献身社会、报效国家的理想,让学生打下扎实的科学基础,提高文化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锻炼良好的身心素质,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科学、规范、系统地对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有利于掌握和了解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帮助用人单位选择更合适的毕业生,也是校内各项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做好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即测评方案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系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2.客观性原则:即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
3.公开性原则:即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4.公正性原则:即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的统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操作、摈弃人为因素,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
第二章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应包括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非专业文化素质、身心素质、能力素质。
第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理论竞赛和活动情况,社会公德、集体观念的反映,宿舍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情况;对学生参加政治理论研究会、各类政治理论竞赛、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参加集体活动、道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等予以加分。
第六条 专业素质包括:专业成绩、专业技能(如:外语、计算机、普通话)、获奖情况;对获得各类专业竞赛奖励等予以加分。
第七条 非专业文化素质包括:非专业文化素质学习、参加文化类社团和文化艺术类竞赛情况;对选修课成绩优秀、参加艺术团和文化类社团表现突出、参加各类艺术类竞赛获奖等予以加分。
第八条 身心素质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参加体育活动情况、心理适应能力;对参加体育类竞赛获奖等予以加分。
第九条 能力素质包括: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工作情况,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创造性活动情况;对院系主要学生骨干、重大活动的主要策划者、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科技竞赛获奖、有科技成果等予以加分。
第三章 测评方式
第十条 各系部根据学校对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主要内容的规定,结合本系具体情况,制定本系部的测评细则,报学工处备案后实行。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学工处领导,各系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工处负责全面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2--4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各系部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分工负责收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并装入学生平时表现档案或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每次测评开始前,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等,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够端正测评态度,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别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测评程序:
1.个人总结:根据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奖励附加分和违纪附减分的计分方法,填写个人上一学期的附加分和附减分。
2.小组审核:班级测评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表现及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填报每个同学的智育绩点分,审核同学自评的附加分,并将审核结果填入《班级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计分表》。
3.评分排序:根据个人测评总分,对综合测评进行排序。
4.公示上报:班主任、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的综合测评数据,审核完毕张榜公示,在公示结果确认无误后,将《班级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计分表》一式二份加盖系章,一份由所在系部留存,一份交学工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班主任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工处可派人介入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二OO八年入学新生开始实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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