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生活区内,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提倡友爱互助、反对自私自利,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学生生活园区由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学工处、财务资产管理处、保卫科、团委、学生会。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学风、文化建设,生活园区建设及协调其他事宜。
第五条 每幢宿舍楼设楼长(学生)一名,由管理员聘任。
第六条 每层楼面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等事宜,接受楼长的领导。
第七条 各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宿舍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学生宿舍管理
第一节 宿舍卫生
第八条 卫生
1、不准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不在室内焚烧废纸。
3、学生宿舍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垃圾实行袋装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由管理员检查并打分。
4、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协商解决。
第九条 奖惩
1、宿舍卫生检查每周汇总成绩连续六次为优的宿舍获卫生先进流动红旗;连续十次为优的宿舍,获卫生信得过宿舍称号。卫生信得过宿舍不列行卫生检查,但进行抽查,一次不达优者,即取消卫生信得过宿舍称号。
2、卫生先进宿舍和卫生信得过宿舍在文明宿舍评比中分别加0.5--2分。文明宿舍每学期评比一次
3、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均在文明宿舍中进行。校文明宿舍和市文明宿舍的同学可分别加0.5--1分。
4、对于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或卫生成绩连续四次不合格的宿舍,第一次发出整改通知一式三联,分别送学生本人所在系部。第二次张榜警告,张榜警告时把寝室长、班干部、党员名单一并公布,第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节 宿舍水电使用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一条 严禁私拉电线、违章用电,一经发现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同时没收电器。如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若造成灾害事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寝室可以使用的电器为: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吹风,其他电热器具不得使用。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每天6:00--23:00供电,周五、周六为6:00--24:00供电。
第三节 钥匙管理
第十四条 新生进校时应与学生公寓管理员签定住宿合同,方可领取宿舍钥匙一套。
第十五条 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不准将房门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告学生公寓管理员,并由公寓管理员另配钥匙一把,遗失者应付钥匙工本费,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则应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二元。
第十七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公寓管理员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钥匙时,须凭本人证件登记,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四节 宿舍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内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进校入住宿舍应服从生活园区管理员的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楼上课期间不开门,学生23:00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应,二次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抄报学生所在系(部)。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二条 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酗酒、斗殴、搓麻将等一切赌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谈论有违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出版物,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高音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男、女生不得互串,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会晤。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五节 假期住宿及收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按不同宿舍的住宿条件而定,每学年收取的住宿费不含寒暑假住宿。
第三十二条 寒暑假需要在校留宿的外地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登记,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缴纳住宿费,每人每月80元--120元。拉萨生源的学生原则上不受理寒暑假住宿登记,确需住宿的由各系(部)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宿舍。
第三十四条 无人居住的宿舍由学工处封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中途因走读、退学、辍学、开除等原因而退宿者,不予退住宿费。
第六节 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时,学生公寓管理部应进行宿舍内家具及公共财产的清点验收。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家具及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所还家具物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论处也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公共财产经验收合格者,由学生公寓管理部在离校手续书上盖章后,系(部)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或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悖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对于本规定(试行)我们将根据在实践中执行的情况加以修订,以求不断完善。
2008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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