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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规范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力争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教学内容、 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改革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大学生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专业建设类。包括对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等问题进行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2.课程建设类。包括对课堂教学及课程大纲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教材建设、 教学条件的改善和教学手段的更新等改革与实践。

3.教材建设类。主要指量大面广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教材,双语言类教材以及其他教材等进行教材改革。

4.教育教学管理类。包括教学运行模式、管理机制及管理方法、手段的改革与实践, 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改革与实践,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实验教学管理的研究,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的研究等等。

5.学风建设类。包括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班集体建设、班主任工作、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6.实训基地建设类。包括合作模式、基地布局等研究。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经费划拨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发展目标,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改项目立项工作。

第六条 教改项目立项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人填写并按时提交《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项目主持人留存)及电子文档。

2. 申报书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多个单位,则应确定项目实施的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书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七条 申报的教改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程序:

1. 教务处对全校申请项目汇总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内容为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是否完备、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未通过的教改项目,不予安排评审。

2.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以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

3.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布。

第八条 评审采取回避制,评审专家在审议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立项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评审纪律。

第九条 学校教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开展专项或委托教改项目的立项工作。

1.重大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学校教育教学中重大(难点或热点)问题,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学校教育教学中重点突出问题,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一定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部分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有部分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十条 学校优先支持能产生实质性成果、有利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项目;鼓励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的系统研究;鼓励对学科、专业或专业群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的改革研究;鼓励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鼓励开展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研究等。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1. 申报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2. 凡我校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教改项目。

3.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 在同等条件下,对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及其培育者)或校级教学名师、教学新秀申请的项目优先立项。

5. 每位申报人同年度只能主持申报 1 个教改项目;无论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每位申报人同年度最多只能参加 2个项目的研究工作;无论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每位申报人在研的教改项目累计不得超过 3 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教改项目立项: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改项目研究周期重大项目为三年,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为二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系部按照学校工作部署,对本单位教改项目提供条件支持,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统筹负责项目研究各项工作,把握项目研究进度、研究水平;负责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按学校要求及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或鉴定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立项教改项目一经正式发文公布,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立项 1 个月内组织实施启动项目。

第十七条 所有立项教改项目均需参加项目中期检查。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所有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集中提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处理:

1. 对不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的项目和中期检查发现尚未开展研究的项目将予以取消,中止划拨后续研究经费,已划拨经费收回处理。

2. 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给予 3 个月时间限期整改,并暂时冻结经费使用。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取消,中止划拨后续研究经费,已划拨经费收回处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若项目研究计划与内容等发生变化,应在项目中期检查前,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项目研究时间的,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以下内容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1. 变更项目主持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进行项目研究计划与内容变更的项目将予以取消,中止划拨后续研究经费,已划拨经费收回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同时提供成果附件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题审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重大、重点项目的验收要求项目主持人进行会议陈述和答辩。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将限制个人未来申报校内各级各类项目,不得推荐申报任何上级部门各级各类项目: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违规使用超过项目总额40%经费);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4.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正式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由学校教学专项基金予以一定资助。重大教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 3万元,重点教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2万元,一般教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1.5万元。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基础教育研究所发布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条 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重大/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系部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将对已结题的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其他系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凡以教改基金资助的教改成果均归学校所有。学校拥有项目完成后所取得任何成果的使用权。教改项目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项目完成人和学校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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