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党员工作、学习、生活行为,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治藏方略等。
第二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三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
第四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五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
第三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列入本年度事业单位专技人员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范围,可列为次年优秀教师、优秀党员评选范围。
第九条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党委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十条 党员要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联系服务师生、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第四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师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党员要认真履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承担党内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树立良好生活作风。对于党员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抵触组织工作,经党支部提醒谈话仍不知改正的,该党员不得参与当年党员民主评议“优秀”等次的评选和次年优秀教师、优秀党员等的评选。
第十四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到外地学习进修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支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如经党支部教育提醒仍不知改正,且年度内累计2次因私或个人原因(因公除外)不参加党组织活动的,除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条例处置外,该党员不得参与当年党员民主评议“优秀”等次的评选和次年优秀教师、优秀党员等的评选;年度内累计5次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活动的,当年党员民主评议定性“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支部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十六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党总支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党总支专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党建经费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由校财政划拨。
第二十条 党总支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在党支部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支部书记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址:中国·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圣陶南路88号 | 邮政编码:850007
校办公室:0891-6823591 招生就业办公室:0891-682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