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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拉师行字[2021]124号)

行字[2021]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学校改革发展抓科研,服务学校教育教学,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条  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学校科研应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努力加强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研项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校级项目申报面向我校全体教职员工(以下均称“申请人”)。

第五条  校级项目申请人需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2.具有讲师以上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若不具备该职称及学历条件的,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校级项目申请人必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上交基础教育研究所。

第七条  校级项目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2项。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被撤销者,2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申请由申请人自愿申请,所在部门审核推荐,基础教育研究所组织管理。为鼓励创新、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申报其他项目时,不得同本校项目内容雷同。不得以其它项目成果及相关内容,申报校级项目,一经发现,按学术道德问题处理。

第九条  项目规划由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学校总体科研规划、学术界理论热点、区内外重大热点问题进行设计规划。按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进行规划和组织研究,主要设立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和专门研究项目开展研究。重大项目和专门项目突出优势和特色研究方向与领域的培育,重点解决学校、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由基础教育研究所规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依据申报项目涉及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和方向、研究的问题等情况,邀请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召开立项评审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校外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且校外专家比重应逐渐提高。

基础教育研究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会议以外的通讯评审等其它项目立项评审形式。立项评审采取投票表决形式,达到2/3及以上同意票数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审议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立项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需要多部门、多学科协同攻关的重大项目,采取委托或指定形式承担项目研究的,由基础教育研究所依据职称、学历、工作岗位、学术经历等条件综合考量提出拟委托负责人,报项目评审专家组审议通过并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支持以下科研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下达的科研任务。

2.学校指定或重点组织的科研攻关项目。

3.有利于提升学校品牌和地位的项目。

4.外单位赞助科研经费的项目。

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工作研究项目不作立项处理。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印发立项文件,发放立项通知书,正式启动项目研究。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申请人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依据项目的实施计划,适时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基础教育研究所组织中期检查专家组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及研究方向;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5.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6.因故中止项目研究。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变更的立项项目,给予撤项处理。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凡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均应按规定的时间结题和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项材料报所属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础教育研究所。

第二十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项目立项时间,及时发布结项通知,对申请结项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会议评审形式按照立项评审会形式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评审形式。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专门项目根据研究情况参照执行。项目结项实行评分制,经评审专家组综合评议评分,平均分80分及以上方可结项。

第二十二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研究的,需提交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提前完成项目研究,可申请提前结项。提前结项项目主要采取通讯评审形式,外送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校外专家1-2人,评审鉴定费由申请人负责的项目经费支出。提前结项项目也可提交参加与项目内容相近、专家组学科相近的结项评审会参加评审。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结项评审的科研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鉴定意见,印发结项文件,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结项评审的科研项目,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撤销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结项成果要求: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结题成果主体内容2万字以上,一般课题结题成果主体内容1.5万字以上,项目成果总复制比控制在25%以内。具体标准以各类项目申报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立项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予以撤销:

1.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立项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且未提交延期申请。

6.获准延期一次,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来源

1.重大项目资助30000元、重点项目资助20000元,一般项目资助15000元,专门项目根据具体研究任务和具体类别,参照上述标准资助。原则上不得突破经费资助标准,确需突破经费资助标准或确需追加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基础教育研究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经过学校评审立项且通过结项评审的科研项目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否则学校不予认可,不予经费支持。对撤销的科研项目,学校收回全部研究经费,追回已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和使用。

2.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保证经费使用真实、有效、合法,并承担相关责任。

3.项目结项时,应提交财务资产管理处出具的经费使用支出明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后的成果转化与推广所需经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项目研究中和结项后有关成果转化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各级各类项目要求统一组织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基础教育研究所具体负责各环节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由申请人自愿申请,所在部门审核推荐,基础教育研究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审核上报。申报材料中未涉及申请人所在部门意见的,需填写《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申报推荐表》(见附件)。

限额申报,需差额推荐的各级各类项目,参照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评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立项,基础教育研究所收到立项文件及通知书后,及时将立项文件及通知书转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及财务资产管理处备案,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开展项目研究。

立项文件及通知书直接寄发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部门及基础教育研究所备案,由基础教育研究所将立项文件及通知书转财务资产管理处备案,便于及时查收项目经费,科学有效管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必须参加基础教育研究所组织的项目中期检查、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检,按照要求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项目立项单位特别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开展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专家推荐等具体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基础教育研究所提出申请,由基础教育研究所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中需要调整研究内容、变更项目成员、调整经费预算、变动支出内容和范围等,按照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立项单位未做明确规定的,按学校校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项审核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立项单位要求和项目规定组织审核推荐或结项评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研究完整材料(包括立项证书或文件、结项申请材料、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已发表成果、成果简介、经费支出明细、结项证书或文件、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报所在部门和基础教育研究所存档。

第三十六条  已立项但无经费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国家级项目(含国家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立项项目)资助标准5万元/项,国家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的挂靠机构(含学会等)资助标准2万元/项,区级项目资助标准1万元/项,市级项目资助标准为0.8万元/项。

第八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委托或立项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础教育研究所书面说明,将项目内容、委托单位正式文件(协商函、论证书、委托书或立项书)、合作协议等完整资料报基础教育研究所审核审批。

涉及敏感问题、重大事项、金额较高(40万元以上)、可能出现产权纠纷等问题的项目,由基础教育研究所参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横向项目资金必须拨付到学校账户,按照专款专用规定和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研究完整资料报基础教育研究所备案。项目成果由学校项目负责人独有,且署名单位中明确注明“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纳入学校科研成果认定范围和管理范畴,按规定给予奖励。否则,不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管理范畴,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科研业绩。

第四十条  横向项目级别按项目金额划分;5万元以下定为校级、5万元-10万元定为市级、10万元-20万元定为区级、20万元以上定为国家级。

第四十一条  横向项目研究中因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学校监管责任范围之外发生的事故等,由项目负责人和委托单位负责。

第九章  子项目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校级项目、横向项目和非纵向项目单位立项项目的子项目,不纳入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纵向项目(含全国性协会、学术团体等立项项目)的子项目,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学校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

1.子项目责任人实际参与项目合作,承担并负责相对独立的项目内容研究;

2.子项目研究经费拨付至学校账户,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项目结项后,立项单位发放子项目研究证书,且子项目负责人署名单位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子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合作研究前,应向学校书面汇报,提交项目立项书、项目研究框架、子项目研究框架、合作意向书或子项目研究委托书等材料,由基础教育研究所审核批准。

项目结项后,子项目负责人应将子项目研究的完整材料报基础教育研究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子项目按整体项目级别降一级确定级别。全国性学会及学术团体项目视同为国家级项目,其子项目视同为省级一般项目。

第四十五条  子项目研究中引发的纠纷、学校监管责任范围之外发生的事故等,由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委托单位负责。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负责科研项目管理与指导,应严格科研项目管理,严格保管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确保项目团队相关权益。发生成果泄密、泄露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系部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与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承担项目审核、监督与管理责任。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项目由业务所属部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承担的项目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项目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改项目等其他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拉师行字[2020]02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基础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申报推荐表》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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