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教育研究和科学研究,引导教职工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质量,依据《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15]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我校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行政、教学“双肩挑”人员,以下简称“兼职人员”)。
第四条 考核范围: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译作,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获得政府奖励和通过各级鉴定的科研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发明及应用性科研项目等。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的界定见《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第四章“学术鉴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标准,对考核对象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学年量化评定积分。考核对象自评积分并提供积分依据的原件(论著原件存档,不返还),报所在教学单位初审,由基础教育研究所进行复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
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级别 | 权威学术 期刊 | 核心学术 期刊 | 一般学术 期刊 | 市级学术 期刊 | 本校学报(内刊) |
计分 | 24分 | 20分 | 12分 | 8分 | 6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2.学术译作计分标准
级别 | 权威学术 期刊 | 核心学术 期刊 | 一般学术 期刊 | 市级学术期刊 |
计分 | 16分 | 12分 | 8分 | 6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3.在理论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的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6分 |
省 级 | 8分 | 6分 | 4分 |
市(校)级 | 6分 | 4分 | 2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4.学术著作计分标准
类别 | 专著 | 编著(含工具书) | ||
著述分工 | 作者 | 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计分 | 40分 | 30分 | 20分 | 10分 |
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5.学术译著计分标准
学术译著每部计25分。独立作者按以上标准计分;两人合作,第一和第二作者按以上标准的6:4计分;三人合作,第一、第二和第三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3:2计分。
6.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1)通过各级鉴定的科研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发明及应用性科研项目等的主持人,国家级60分,省级45分,校级25分。
(2)通过各级鉴定的科研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发明及应用性科研项目等的子项目主持人,国家级45分,省级25分。
(3)项目参与者的计分由项目主持人确定,参与者的计分之和不得超过项目主持人的计分。参与者名单以结项证书上的名单为准。
7.指导学生获奖计分标准
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学术类竞赛中获奖,获奖证书上标明的指导教师或学校确认的领队,按以下标准计分: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6分 |
省 级 | 8分 | 6分 | 4分 |
市(校)级 | 6分 | 4分 | 2分 |
第七条 各教学系部学年科研工作考核
每学年末对各教学系部进行科研工作考核,计算其人均科研积分。
人均科研积分计算办法:人均科研积分=科研工作绝对积分÷M
科研工作绝对积分:该教学系部学年全部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科研积分的总和。
M=正高职称人数×K1+副高职称人数×K2+中、初级职称人数×K3。其中:K1=2.0,K2=1.0,K3=0.5;兼职人员和教辅人员按0.5人数计算。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个人学年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积分,评定学年科研标兵和科研能手。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科研量化考核成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教学系部科研量化考核成绩,评选科研先进集体。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行字[2010]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础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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