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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停、补课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制度,加强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教师停课、补课规定。

第一条 停课、补课。教师本人不得私自停、补课,符合下列条件者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停课、补课手续:

1.凡因节假日等需要停课的,按校历或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2.学校因临时组织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3.病假:教师因病要求停、补课,须持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单办理停课手续。

4.公假:教师因开会、出差等公事要求停、补课的,需持相关部门证明办理停课手续。

5.事假: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停、补课。如确有特殊原因者,需写明具体原因并经系主任批准后,办理停、补课手续。

6.进修:因参加进修、学习、支教等活动,须出具系或学校派出单位的证明,方可办理停、补课手续。

7.其他: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停、补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系报告,系教务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等形式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事后应补办停、补课手续。

8.补课。符合以下情况者,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分管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安排补课。

1)因停课造成的缺课。

2)因学生参加竞赛等造成学时不足等。

第二条 停课、补课报批程序。教师办理停课、补课手续至少提前2天,填写相关申请表(附:教师调课(停课)申请表、补课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教师每次申请停、补课不得连续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以上的停、补课申请需另行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 教师停、补课审批结果由教师所在系教务人员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学生所在班级由教务人员负责通知学生。

第五条  凡未办理手续并经批准,擅自停、补、代课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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