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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分为体育健身类、思想政治学习类、娱乐爱好休闲类、文学艺术类、工作生活学习类、社会服务类共6类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  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3.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

第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3.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在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6.涉及宗教文化的;

7.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8.民族比例严重失调的;

9.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10.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1.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七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我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就业创业类社团或其他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经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团委书记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团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校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条  校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经批准成立、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考核年审时间安排为每年12月初,社团自查清单为每学期初,考核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人数、民族比例)、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其学习情况、活动开展情况、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社团建设成效、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社团考核年审情况,进行星级评定和评优表彰。每年星级评定和评优表彰比率不超过30%,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学校各项评优评奖、推优入党和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全年接受校学生会社团联合部的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从思想政治、学习情况、履职情况、工作成效和有无违纪情况等方面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免去其职务,由社团成员另行选举。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1.学生社团更名或改变其性质的须向学生会社团联合部重新登记;

2.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可自行解散,并办理注销手续;

3.明确注销的学生社团,须由社长(会长)或副社长(副会长)向社联部、学校团委提交注销申请,说明其注销原因等情况;

4.学生社团须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换届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团委可将其强制注销: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的;

4.严重违反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混乱不清的;

5.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6.会员人数长期少于20人且每学年活动不足2次的;会员人数长期超过50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7.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强制注销的程序:

1.学生社团联合部进行情况审核;

2.学生社团联合部提交审核报告,由校团委进行核准;

3.学校团委核准后报分管校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凡自行解散或被取消资格的学生社团自校团委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对被解散、被注销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的,将强行停止其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的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报告等。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由校党委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校团委、政工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注重发挥教学单位依托作用,依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牵头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发放荣誉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学校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学生申请加入社团的程序有:

1.提交申请书;

2.到学生社团面试;

3.学生社团接受试用;

4.学生社团社长(会长)将合格者资料送到学生社团联合部登记备案;

5.学生社团公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五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积极分子)。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社团联合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逐一报到社团联合部、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的活动痕迹资料,在活动举办后交学生社团联合部存档,并将相关活动的宣传稿件报团委组宣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逐一向社团联合部、校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建立新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平台、微博等)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校团委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承担社团负责人。

第八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校团委关于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评优评先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学生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配备1-2名团委团干部,指导学生社团联合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具体事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团委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有的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六条  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团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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