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团学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激发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发挥团、学干部,团员青年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标准:
(一)基层团委团总支班子思想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群众基础好,整体素质高,支部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党组织的可靠助手和基层团支部的领导核心。
(二)团组织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干部配备率100%,团员注册率为100%,按时交纳团费。
(三)坚持开展团学干部培训工作,干部队伍素质高,作风好,服务意识强,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工作制度健全有效,团组织生活、活动持续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扎实,推优工作和青年志愿者工作成效显著,能按时完成上级团委交办的任务和各项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能创造性地开展围绕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主题活动,帮助团员青年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培养团员青年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成效显著。
(六)积极组织特色校园文化活动、学术科技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并在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系、部发展和班级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七)团员发展、管理工作正常,手续完备,主动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考察工作,积极发展新团员与优秀团员推优入党工作。
(八)指导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第四条 优秀团学干部评选标准:
(一)思想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拥护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思想进步、追求上进、道德品质好,在团员青年中起表率作用。
(二)热爱本职工作,积极组织和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开拓进取,成绩突出;并能经常深入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建议与要求。
(三)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明确的是非观念,工作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能够自觉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履行团员义务,认真执行团的决议,模范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完成团组织分配的任务,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按期缴纳团费,积极参加党校的学习,成绩合格。
(五)学习努力,勤奋上进,成绩良好。一年内没有补考科目,并带头遵守学校和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任职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七)积极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参加文明修身行动、文明宿舍创建、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和谐校园建设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第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标准:
(一)思想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拥护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思想进步、追求上进、道德品质好,在团员青年中起表率作用。
(二)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团员义务,遵纪守法,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履行团员义务,按时缴纳团费。
(三)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明确的是非观念,生活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学习努力,勤奋上进,无补考科目。一年级学生平均学习成绩75分以上,二、三年级学生平均学习成绩80分以上。
(五)遵守学校和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积极参加文明修身行动、文明宿舍创建、青年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等活动,各方面表现优异。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比例
第六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优秀班级体;、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由校学工处、团委组织评选,每年四月下旬下发评选通知。
第七条 各系部团总支、附小团总支可参加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校学生会干部、社团联合会干部、各系部专兼职团学干部,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任职满半年的均可参加优秀团学干部的评选;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共青团员可参加优秀团员;的评选(包括师范附小团员)。
第八条 本次优秀个人名额(包括: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按各系学生总数的2%比例进行评选,暂设优秀团学干部10名、三好学生15名、优秀团员15名,共计45名;先进集体暂设五四红旗团总支1个、优秀班集体3个。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九条 校团委根据各系部团总支的年度考核成绩,评选出该年度五四红旗团总支。
第十条 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由基层团总支、学生管理科根据评选标准及名额标准组织推荐本单位的优秀学生,经系部所属党支部批准后报校学工处、团委审核评选。
第十一条 评选进程
(一)推报人选:由各系部相关单位采取民主评选和组织推荐的形式,根据评选条件,面向全系部进行广泛的宣传,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层层推荐审核和认真考察后申报。
(二)组织考察:校学工处、团委组织专门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和重点抽查。
(三)申报要求:各单位请认真、详实填写申报表格与申报材料并与2008年4月20日上报校学工处、团委。(五四红旗团总支需撰写3000字先进事迹材料,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需撰写2000字先进事迹材料。)
(四)评选表彰:根据申报情况和考察情况,校学工处、团委评定后向各系部通告,于2008年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表彰大会,进行隆重表彰,同时利用校园内各种传媒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推荐候选人要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合理,重点考虑为学校和集体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团学干部和优秀团员青年,确保起到以评促建、激励先进、发扬成绩的目的。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经校党委同意后,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规定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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