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行为,确保信息安全、丰富网络信息内容,更好地反映学校发展状况、塑造学校形象,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包括学校及各部门因工作和对内对外沟通及宣传工作需要,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包含报道、通知、公告、文件下载、图片、音频、视频、调查问卷等。
第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信息采集和发布者为学校各部门,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持和门户网站保障部门为信息网络中心。
第四条 网络新闻稿件要求
(一)内容要求
1.门户网站发布的新闻要按照新闻的基本格式撰写,体现新闻的时效性、真实性、可靠性、价值性、特色性,数据要准确,语句通顺、简练,无文字及标点错误。
2.各二级部门活动的新闻稿件及相关图片原则上由本部门采集,校办负责校级层面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图片摄影。
3.二级部门的特色活动新闻要突出活动载体、举措和成效,仅会议新闻一般不在主页报道。
4.专家讲学类稿件原则上登载外校的、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讲学信息。
(二)格式要求
1.文章标题不宜太短或太长,字数一般应在20个字以内。
2.需在学校主页上发布的新闻,由校办统一发布,报送时需交纸质稿和电子稿,电子稿应采用Word文件,字体用小四号宋体,2倍行距;新闻图片可挑选1-2张生动反映活动内容的,以JPG或者GIF格式报送。
3.坚持“文责自负”的原则,报送稿件应注明部门及作者。
(三)报送要求
需在学校主页上发布新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加盖部门公章,交分管校长签字,签字盖章后的纸质文稿和电子稿一并报送校办。
(四)网络新闻审核
1.上级领导视察我校工作以及学校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的新闻稿件,由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必要时报送相关校领导审定。
2.学校层面的活动新闻由校办审定,必要时由相关校领导审定。
3.报道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稿件经校办审核,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五)各二级部门的新闻稿件,在本部门网站发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定,负责人在网站后台审定生成后即发布成功;需要在门户网站首页发布的,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办统一发布。
第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渠道是域名为www.xzlssf.org的校园网网站。各部门由其他渠道发布信息的应逐步纳入校园网信息发布渠道。
第六条 门户网站主页上的固定栏目、专题栏目设置由校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根据栏目内容指定信息采集和发布部门。
第七条 学校二级部门可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中维护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子站或专栏(以下统称二级子站)。
第八条 学校二级部门(含校办指定的其他有信息采集和发布任务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安排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理论水平较高、有较强写作能力的人担任部门信息发布人员。负责本部门网页(即本部门子站)或指定栏目的信息采集、编辑、上传、文档保存工作。
第九条 所有上传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涉及学校分管领导的信息报分管领导审阅;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学校主要领导或上级和外单位领导的信息,根据内容报校办审阅;涉及外事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报校办审阅;涉及其他部门主管业务的信息,应报请该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审阅。
第十条 经信息发布人员在信息发布系统中上传的信息,均视为已经按照第九条要求完成审阅并同意发布,信息审阅人须承担审阅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对全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校办、信息网络中心应加强对门户网站的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本办法的信息发布要求或信息发布行为,信息网络中心有权予以拒绝或采取措施终止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人员对经过审阅上传的原始文档(纸质或电子)应保存6个月备查;重要文档应长期保存;需要归档的,按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第十四条 遇有本办法未能明确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由校办牵头,会同信息网络中心协调处理,并视需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拉师行字〔2014〕08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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