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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学历水平。结合学校“升本工作”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适用范围:各种脱产、半脱产或非脱产学历、学位提升,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

  二、原则与要求

(一)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提高实效。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以专任教师为主,有计划批准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提升学历。

(二)在培养方式上以国民教育系列为主。

  三、申报条件

 在职提升学历、学位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有”好老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潜心教书育人,工作态度认真,治学严谨。履行岗位职责并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申请人员须在我校工作满1年(含试用期)。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在职提升学历不予批准:

1.尚在处分期内人员;

2.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人员;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4.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未经校党委批准,擅自报考研究生的;

6.人事档案未调入我校管理的;

7.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在试用期内人员。

8.其他原因不适合申请在职教育的。

四、学制与报考间隔

(一)学制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学制时间为准,须在协议中如实填写。在职提升学历者应在规定学制内按期毕业,如没有按期毕业者,不能申请学制规定时间之外的脱产延期,应按照学制规定时间按时返岗。

(二)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者,自返岗工作5年内不得申请学历提升、进修和访学。

五、报考审核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双肩挑人员同时需双肩挑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交政工人事处审核,报校党委会审批。未经审批者,不得报考。

(二)经组织批准允许提升学历人员可按照相关招考程序自行报名参加考试(考核)。

(三)被录取者,需持录取通知书到政工人事处签订协议后方可到培养单位报到。

  六、费用及待遇

凡经组织同意在职提升学历人员,享受在藏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间(学制内)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先由个人垫付,待学习期满须持协议、毕业证书或学位证等学籍档案材料到政工人事处审核备案,凭政工人事处出具的报账通知到财务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资福利

在职提升学历人员,学习期间学校发放该教职工实发工资的50%和相关福利,以保障该教职工正常学习、生活之需,待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补发实发工资的50%;不脱产学习人员,可享受全额工资和福利。

脱产学习的在职提升学历,脱产学习人员,可享受三次路费的报销:包括复试单程交通费、入学和毕业返校的交通费。脱产提升学历因工作需要中途返校工作者,满半年可享受包干路费50%,全年在岗可享受当年全额包干路费。

在职提升学历、学位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返岗上班,由其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同意,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二)费用报销

在职提升学历者,毕业或学习结束且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可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约定报销学习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教材费、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用等全额费用)。若学习期满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学业的,需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后方可报销学习期间产生的费用。

(三)学习延期

在职提升学历者应在规定学制内按期毕业,如没有按期毕业,不能申请学制规定时间之外的脱产延期,应按照学制规定时间按时返岗。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毕业者,每年可享受15天事假用于往返答辩(不扣工资),延期学习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自理(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单位不予报销。

   七、考核与管理

(一)在职提升学历人员学习期间,须遵守培养单位和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学习形式、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者,须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所在部门同意,报学校批准。

(二)在职提升学历人员学习期间,应与所在系部保持联系,定期向所在系部汇报学习和思想情况,学习期间保持联络方式畅通。按照当年上级部门下发的年度考核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三)未签订协议脱产学习者,扣发外出期间应发工资;不予报销外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相应的人事处理。

(四)在职提升学历人员学习期间,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聘任按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职提升学历人员学习期间,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校或终止学业,或因违反读研学校校纪校规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或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对于学校已给付的工资和福利,须如数返还,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其所有费用由自己承担,学校不补发读研期间扣发的50%的实发工资。

(六)在职提升学历人员学习期满,须按时返校工作,到政工人事处和所在部门(系部)办理相关报到销假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滞留者,按《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请销假管理办法》处理。

八、服务年限要求

博士后研究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我校服务期均为8年,服务期从返校工作时间开始计算。多次在职提升学历者服务年限累计计算。

在学习期间及协议要求服务年限内,个人申请调离或辞职,原则上学校不予办理手续。特殊情况经单位研究同意、批准离职者(含调出、辞职、辞退、开除等),该教职工应退还赔偿学校培养费用(含学习期间应发工资、所有福利,报销的教材费、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用等的全额),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违约金数额=(本年度应发工资总额×50﹪+本年度所有福利)×(协议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个人申请西藏区内调动且获批准的,须赔偿学校培养费用(含学习期间应发工资、所有福利,报销的教材费、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用等全额),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执行。

九、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校之前制定的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文件,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政工人事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党委(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其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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