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更好地完成培养学生成长的任务,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纪,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对需要处分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事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纪现象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给予留校试读处分,并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依据用人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有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① 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② 参与分裂祖国、西藏独立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③ 对搞分裂祖国、西藏独立的活动表示同情者,经教育有悔改表现、情节较轻者,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④ 有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为,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免予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⑤ 组织和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利用网络,出版、传播各种非法刊物,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⑥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学校内从事或组织各种宗教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
①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 被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③ 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盗窃、抢劫、诈骗、勒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
① 作案价值不满10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② 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者,或经保卫科、司法机关确认为撬窃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③ 凡作案两次或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④ 对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或者进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及花草树木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① 故意损坏公共财务价值200-4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 故意损坏公共财务价值400-7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③ 故意损坏公共财务价值7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④ 故意损坏公共财务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私拉电线、烧电炉或私自照明引起火灾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策划打架、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
① 策划打架者: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后果严重者(因打架造成他人受重伤或严重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一切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勾结社会人员到学校打架肇事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 参与打架者: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无论起因如何,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罚;5.在校期间参与打架三次及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③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④ 作伪证者: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司法公正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进一步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⑤ 对持械打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⑥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各种所需费用。
以上情节若触犯《治安处罚》、《刑法》者,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在食堂、宿舍及校内其他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者:
①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②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若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以各种钱物作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诸如赌具、赌资、场地)者:
① 对首次参与赌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 屡次参与赌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③ 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首次提供,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查阅、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① 查阅、收看淫秽书籍、淫秽录像物品,影响较大,经教育不能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 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影响恶劣,经教育不能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正常的男女关系,道德败坏、生活越轨者;
① 不提倡学生谈恋爱。
② 因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③ 因谈恋爱造成严重后果、败坏校园风气、影响极为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④ 对品质恶劣、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财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⑤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① 在课堂、会场、餐厅、阅览室等公共场所故意高声喧哗、吹口哨、起哄等扰乱公共秩序,经劝阻和批评教育不改者;
② 熄灯之后,在宿舍打扑克、玩麻将(无赌博性质)、跳舞、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和批评教育不改者;
③ 在校园内(教室、宿舍、走廊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经教育不改者;
④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⑤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7学时,晚自习2学时,总计9学时):
① 达到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 达到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 达到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④ 达到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 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考试作弊
① 考试作弊者,情节较轻或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记过处分;
② 情节较重或协同作弊或认错态度很差,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 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八条 对教职工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教师,侮辱教师等情节恶劣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宣布之日起一周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科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① 违纪后认错态度很差;
②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
③ 屡教不改或受第三次违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法律者,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的分数及归档:
①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书,系部存档,学工处备案;
②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学工处存档,学校备案;
③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学校存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书都要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权限及报批程序:
①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负责上报,系部决定,学工处备案;
②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上报,学工处决定,学校备案;
③ 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上报,学工处提议,学校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应先将处分意见通知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如果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一式两份,一份交学工处,一份交有关部门。学校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全日制注册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学生违反有关学习纪律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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