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是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制定和改进教学进度、教学方法与策略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因此,在教学运行管理中,考试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为贯彻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加强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目的,考试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与基本方法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准确地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第三条 为了改变仅凭一次考试决定学生学习成绩的弊端,要求成绩评定实行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原则上专业基础课应以闭卷考试为主。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包括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各系(部)分管领导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做到层层管、层层抓,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全校全日制在校生期末考试的具体日程,包括全校性公共课、全校性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的考试场次、考场、日程及监考人员。继续教育部负责成人学员的考核工作。在考试前将《期末考试考场安排表》印发有关领导和各相关单位,供监考、巡视、检查时使用。考试期间,教务处、继续教育部组织有关领导与工作人员巡视考场。
第六条 考试前,各系(部)要按照学校的要求组织相关班级对各考场及周围进行打扫和布置,营造一个严肃、整洁、活泼的考试环境。
第七条 考试前,各系(部)要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有关监考人员与学生认真学习本工作条例及《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考试前,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及教务处设备科应对考场设施(如灯光、桌椅、电脑、广播等)进行检修、维护,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原则上应采用闭卷考试方式,选修课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十条 考试内容要求。试题要有较广的覆盖面,突出教材重点、难点,题量要合理。学生自学内容、指定参考书上的知识点要占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分)。闭卷考试课程安排考试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不超过120分钟;开卷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重、难点;不得出复习题或复习提纲。凡违反此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考试难度要求。试题应难度适中、区分度强,既要考知识,又要考能力,体现教材重、难点。教师命题时,一般应控制合格率在85%以上,优秀率(90分以上)在20%以内。
第十二条 命题方式(闭卷考试)。有题库、卷库、参加课程建设的课程(包括已经评估验收过的课程),要求实行题库、卷库生成试卷。尚无题库或卷库的课程,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系(部)指定教师或命题小组命题,原则上全校性公共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要求制定个别教师或命题小组命题;专业课由任课教师自行命题;专业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自行命题;专业课可采用教考分离,也可采用任课教师自行命题方式。各课程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并附上相应的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填写《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A、B卷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相同的题目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试题审查。各课程的A、B卷命题完成后,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待本系(部)所有试题审核结束后,由系(部)分管领导签字,并统一送交教务处印制。
第十四条 试卷编制。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应统一采用教务处规定的试卷格式(见附件3),并用计算机打印,编制成标准卷。各系(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试题的A、B样卷,命题登记表,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送交教务处登记、印制。试卷印制完成后,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试卷保密和印制。为保证试卷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制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印制和保管,出现泄密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考试纪律涉及教风、学风,影响学校精神文明和和谐校园建设。事关重大,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职责》,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25分钟到教务处集中、签到、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进场。
2.开考前10分钟宣读《学生考场规则》,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学生考场规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放(收回)试卷、答题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核实应参考人数、实际参考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并要求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相关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4.监考人员应当场开启试卷,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说明,只能对试题中字迹错误、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印制不清之处予以说明。
5.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掉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将其设置为无声状态。监考过程中要集中精力,认真负责,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监考人员要认真巡视,严格要求,发现企图作弊的考生要及时警告;对已构成作弊事实者要没收其答卷和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所有作弊证据及时上报教务处。
7.监考人员在收回学生试卷时,应将试题纸、答题纸同时收回,并以学号顺序对试卷进行排序;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学生试卷、剩余试卷及《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并送交教务处。
8.监考过程中,凡监考人员不允许或不能解决的问题,须及时上报教务处。
9.对于在监考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罚。
第十八条 学生考场规则: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得违纪。
2.考试期间,学生应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3.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须向监考人员声明理由,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但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该课程以缺考处理,且须于下学期同缓、补考学生同时参加重考。
4.学生进入考场须按行列对齐,隔列对号入座,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备检查。
5.在考试全过程中学生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连同书包、书、本、纸张等不符合考试规定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6.学生领到考卷后,应先在指定的地方写上自己的姓名、科目、系(部)、专业、班级及学号等信息,答题应字迹清楚、卷面整洁。考试完毕,必须亲自将考卷交到指定地方。
7.如遇试题字迹打印或印制错误、不清,学生可在座位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离开座位或大声说话。考生不得因非上述情况造成对试题内容理解不清或有误,向监考人员询问相关内容。
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准,不得随意要求更换考签。
8.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9.考试过程中,除极特殊原因外,考生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又重回考场继续考试。若确需暂时离开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有专门人员陪同方可暂时离开,离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处分。凡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构成作弊的考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同时严格按照《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各课程的成绩,一般应按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的比例合成。课程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一条 闭卷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录,开卷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的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成绩。
第二十二条 阅卷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由多位任课教师任教的同一课程,须由多位教师集体阅卷。集体阅卷时,要求流水作业。分数一经判出,不得随意改动,确因漏判、错判或重判须改动的,要在卷头写出理由,同时填写《学生成绩变更登记表》。经本系(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试卷阅完后,应按学号顺序排列整理,由系(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分结束后,各课程要进行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制订改进教学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变更登记表》、《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各送交一份给系(部)与教务处(继续教育部)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班主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班《班级学生成绩总表》电子稿(电子稿模板由教务处统一制定)送交本系(部)分管领导。各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系(部)所有《班级学生成绩总表》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阅卷工作结束以后,如因特殊原因,学生需要对卷面成绩查对,且成绩发生变更时,须由系(部)出具书面证明并上报教务处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应对本系(部)的考试状况做出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送教务处备案。对《命题情况登记表》与《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中及格率等指标相差很大的命题教师和任课教师,在学期末的个人考核中要予以扣分。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将对各系(部)的命题情况、考试过程(考场纪律)、评分过程、试卷分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在下学期开学初写出考试情况简报。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查各系(部)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 A,B卷、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命题情况登记表》、《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和考试总结等相关材料应长期保存备查。每届学生的考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再统一销毁。所有学生在校成绩应永久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针对全日制学生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针对成人学员的考核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8年3月7日
地址:中国·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圣陶南路88号 | 邮政编码:850007
校办公室:0891-6823591 招生就业办公室:0891-68227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