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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上报《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业负责人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专业建设的成效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主要标志。专业负责人的评选是加强专业建设,突显专业特色,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为进一步加大我校专业建设力度,打造强势、品牌和特色专业,全面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高为全区基础教育、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负责人评选工作应本着“德才兼备、择优评选、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从主要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一线教师中评选。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奉献精神和严谨的学术作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视野,能站在专业发展的前沿并掌握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发展趋势和人才市场需求。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熟练地掌握专业基本技能,对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理解深刻,熟悉本专业各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4.担任本专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并且承担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有较高的专业教学水平,教学检查和学生反馈成绩优良;能指导本专业的理论和实训课程,能致力于本专业教改工作,近年来主要从事本专业教学及研究工作。

5.具有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方案的能力,具有组织、协调和沟通的能力。

6.学术思想端正,研究方向明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教研、科研能力;近3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

7.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同时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

8.对专业改革、建设和发展有清晰的思路。

9.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及各种先进模范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10.被评选为专业负责人的教师不再参加骨干教师评选。

11.专业负责人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取消资格:

被学校解聘或辞职、退休的;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因故长期离岗的;

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任职情况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的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可以连任。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每3年评选1次,3月组织申报,4月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条  采取自主申报、教学系部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核确定的办法评选。具体程序是: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系部推荐。在教师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各系部经考核,按每个专业2名候选人的标准向学校推荐。

3.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学校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评审。

4.公示确认。评选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在没有异议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确认。

5.校长办公会确定。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以正式文件通知。

6.学校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评选的,必须回避。

 

第四章   专业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主要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专业建设,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教研、科研等方面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专业基本建设工作,是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定、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2.开展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负责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主要包括:

负责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或特色专业。

负责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实验实训基地。

负责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

负责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负责申报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

负责征订教材,并积极与专业对应行业或企业合作开发课程和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践教学指导书等。

负责论证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对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提出可行性建议。

指导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3.主持(或主要承担)教研、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团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指导本专业教师的教研和科研,抓好科研梯队建设。专业负责人每年度需主持(或主要承担)1项校级及以上课题,任期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含4篇)。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地承担本专业1-2门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5.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每年举办2次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讲座。

 

第五章    专业负责人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由教学系部归口管理,并建立专业负责人业务档案。

1.各系部要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并予以落实。

2.各系部要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勤于思考,教学、教研、科研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优势,安排他们在教学第一线施展才干,发挥作用,并对专业负责人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3.各系部负责对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4.专业负责人必须制定个人3年的教学、科研提高计划和本专业发展计划,并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由政工人事处、教务处、基教所会同所在系部在年终和其任期结束时组织实施,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复核。

第十条  以专业负责人的职责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章   专业负责人的待遇与使用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为专业负责人的教师,学校在推荐省级及相关学术团体的会员,培训进修,教研、科研立项,学术交流,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每年度在教研、科研项目上给予20%的配套资金。在其任期内,如确有需要外出进行学术交流,经学校审批,可以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第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实行津贴制,标准为200元/月•人。年度考核合格者一次性计发(每年按10个月计发);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不发津贴。被取消资格者,原则上不得再参加下一期评选对任期考核优秀者(优秀率为20%),另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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