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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报账规定》

拉师行字【2018】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拉萨市有关财政、财务、国有资产、会计等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确保每一笔教育经费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是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重要基础。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国有资产、会计、出纳等制度规定,使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确保每一笔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逐步实施公务卡结算。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所有干部教(职)工应办理并使用公务卡。干部教(职)工在进行公务消费时,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藏教财〔2011〕9号)有关规定,依据自治区规定的“公务卡强制性结算目录”进行结算。

凡属“公务卡强制性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开支,应刷而未刷卡(公务卡)进行结算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开展慰问活动。参照执行《西藏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慰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5〕106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含校级运动会、竞赛比赛、考评、科研成果等)。参照执行《西藏自治区本级表彰奖励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3〕18号)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条  配备通用设备。参照执行《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藏财资字〔2014〕7号)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采购、维修、报损(废)、处置、调拨等严格执行《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强基惠民驻村工作。参照执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强基惠民经费管理办法》(藏教财〔2016〕39号)、《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村工作队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的通知》(藏教人〔2016〕7号)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考录工作。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补助规定(暂行)的通知》(藏教财〔2014〕 30号)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拉委厅发〔2014〕27号)、《拉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拉委厅发〔2017〕17号)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派出差、培训、学习。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补充规定》(藏财行字〔2015〕47号)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3号)和《西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4号)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类会议、培训。参照执行《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藏财行字〔2014〕26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17〕40号)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放干部教(职)工津贴、补助。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维稳补助发放的通知》(藏财行字〔2014〕41号)、《关于规范拉萨市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拉委厅发〔2015〕40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加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拉财行字〔2017〕269号)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更正〈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18〕2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协议合同支付。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各类各项财政资金支付协议合同签订事宜的通知》(拉财发字〔2013〕43号)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未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前,干部教(职)工因公借款时,严格执行《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参照《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7〕11号)要求,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上述以外的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拉萨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干部教(职)工报账时,不得自行粘贴或剪切票据,可使用书钉、票据夹或信封袋封装。

第二十一条  填写报销单、领款单、借款单时,须使用蓝、黑色钢笔或中性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以及红色笔等,字迹的书写要清晰、规整。

对摘要(用途)的描述要与所发生经济业务活动相一致,描述内容要求详尽、完整;书写《领款单》、《借款单》时大写金额须顶格填写,阿拉伯数字要分位填写,不得连写,且大小写金额要求一致;涉及财务支付的《报销单》、《领款单》和《借款单》等支付凭证面上金额(含大写、小写)不得留有涂改痕迹,即不得刮、擦、挖、补或使用褪色药水、修正水等更改字迹。

发生经济业务活动所涉及票据较多(厚)以及票据所涉及借贷经济科目较多时,应分开、分类填制报销单。相关附件材料应双面印制。

第二十二条  原始票据资料必须规范、合规,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有伪造、变造原始票据行为,一经查出,一律退回,不予报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发生经济业务活动涉及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合同(协议)签订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三方应保持一致。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资处将按季度公示借款信息。预借款原则上不予领取现金。特殊情况下,需预借现金的,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报销时需冲抵借款的,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请保管好“借款结算单”等票据,避免发生经济纠纷。

第二十五条  新进人员到岗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至校财资处,办理公务卡、登记个人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申请学校自行采购,须填制“固定资产申购单”,填写购置时间、资产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资产领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领用人员和使用人等相关信息,以便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干部教(职)工离开学校(含退休),应到校财资处办理公务卡注销、变更;资产使用移交等手续,并结清个人往来款项。上述事项结清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收到审批完成的报销凭证,经复核无误,应在3--5个工作日通过操作平台、银行代发、现金等方式完成结算。学校财务除特殊情况和对外业务外执行“每周一、二、三、四报账,每周五清算”工作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销执行规范流程。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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