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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29 16:14  来源: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网络安全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应对错综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势,筑牢网络安全防线,不断提高全市网络安全保障水平,明确和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网络安全责任,根据《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党组)对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党委(党组)主要承担的网络安全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

(二)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把网络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三)统一组织领导网络安全保护和重大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工作,每年12月底向市委网信办报告网络安全工作情况;

(四)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网络安全素养;

第四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和规范网络安全信息汇集、分析和研判,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安全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

第五条 党委(党组)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应当逐级倒查,追究当事人、网络安全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门户网站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未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的;

(二)发生国家秘密泄露、个人信息大面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没有及时处置导致大面积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条 将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委网信办根据考核结果,编制网络安全责任制考核报告报市委网信委,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将其作为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网络安全建设绩效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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