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兴校”战略,进一步提升我校办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科研工作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在《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08]63号)的基础上,参照部分师范类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拟就。
第二章 科研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置基础教育研究所,管理和实施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科研政策,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要求,编制全校科学研究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科研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科研骨干,合理组织科研团队,提高科研队伍的研究能力;
3.负责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建设和管理科研基地、科研机构,管理学报的编辑出版等工作;
4.负责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提出教育研究和学术研究课题及实验项目,并组织申报、立项、鉴定、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5.负责全校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成果的申报、核查、统计和推广,进行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评比、奖励等工作;
6.参与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7.组织各类学术讲座,组织和指导校内学术活动,办理教职工参加校外学术活动的有关事宜;
8.搜集整理科研信息资料,为教师开展科研提供情报服务;
9.加强与校外科研机构、兄弟院校科研组织和区内中小学校的联系,开展对外课题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10.建立健全学校科研档案。
第五条 学校设置学报编辑部,隶属基础教育研究所。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的编辑及发行工作。
第六条 各系设置教科研办公室。系教科研办公室负责每年度的科研统计、校级课题申报、校级课题研究过程的督查及初步验收、组织本系学术讲座等科研工作,配合基础教育研究所做好学校各项科研工作。
第三章 科研考核
第七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考核对象: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第九条 考核方法:根据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参与科研活动的情况按学年量化评定积分。考核对象自评积分并提供积分内容的原件和复印件(论著原件存档,不返还),报所在教学单位初审,由基础教育研究所进行复核。
第十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成绩提交学校政工人事处,作为教职工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各系部科研考核成绩提交学校,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由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四章 学术鉴定
第十三条 学校组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上有建树的资深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研究所。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1.参与对申报职称教师的科研成果的评定;
2.评审和鉴定校级课题;
3.审议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
4.对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的质量、级别、真伪等问题进行鉴定;
5.参与科研工作的考核评比活动;
6.推荐申报校级以上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的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以发布科学研究观点、成果为目的的文字信息。一般应包含论文名称、作者、单位、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内容,论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3000 字(特殊学科除外)。
2.专业学术期刊主要分为三级:
(1)权威学术期刊,原则上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主办的期刊,被收入SCI、SSCI、A&HCI、EI、ISTP的期刊等;
(2)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等;
(3)一般学术期刊,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学会主办的专业期刊与学报,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除外。
3.发表于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的3000字以上的专业论文,视同学术论文,其级别分别参照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学术期刊界定。
4.凡发表于下列刊物的论文不予以认定:
(1)无正规刊号的期刊;
(2)有ISSN刊号,但无CN刊号的中文期刊;
(3)有ISSN及CN刊号,但是CN后有HK、YH、UK等标注的期刊;
(4)期刊分类号与期刊所属的主要学科范畴不一致的期刊。
第十六条 学术著作的界定
1.学术专著,指作者根据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一般应包括以下要件:
(1)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
(2)书籍封面标注有“著”字样;
(3)能够表明作者单位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60%以上主要内容为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
2.编著,包括基础论著、技术理论和应用著作。
(1)基础论著是指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系统性的基础性理论著作,有创建、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
(2)技术理论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理论著作。
(3)应用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社会实践中的社会科学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社会科学理论著作。
3.译著,指作者翻译的国外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专著。
4.工具书是指可供寻检、查阅的科技工具书,包括百科全书和手册。其特点为: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权威性。
5.编著、译著、工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要件:
(1)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
(2)能够表明作者单位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内容应是作者专业研究领域或相近领域。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界定
1.国家级项目,指教育部、科技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及国家艺术研究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指除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3.市级项目,指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外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4.校级项目,指市政府、市委各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本校下达的项目等。
5.协作项目,由校外单位牵头承担,我校作为主要参加单位和主要参加人员,且经费已到达我校账户的科研项目。
6.国际合作项目,由国外团体或国际基金资助,且经费到达我校帐户的科研项目。
7.横向联合项目,企业或个人资助以及其它来源的项目。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学年核定奖励一次。
第十九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一般应为本学年所取得,包括论文、著作、课题、发明及应用性科研成果等。收入增刊、内刊、专刊、合刊、合集及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十条 受奖励科研成果的署名原则上用本人真实姓名(以人事档案为准),且工作单位必须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如不用真实姓名,须在发表(出版)前向基础教育研究所书面陈述改用姓名的必要性。否则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提倡实事求是的科研道德风尚,任何被奖励的科研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由基础教育研究所根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条例》(行字[2008]63号)、《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管理办法》(行字[2007]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基础教育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学校改革发展抓科研,服务学校教育教学,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条 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学校科研的主攻方向是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努力加强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第三条 坚持突出重点。重点保证全国、教育部、自治区下达的科研任务,保证学校改革发展中重大科研项目的完成。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研项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凡具备科学研究条件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承担科研工作任务。
第二章 项目来源
第五条 国家级项目。指教育部、科技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项目及国家艺术研究项目等。
第六条 省(自治区)、部级项目。指除教育部、科技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七条 市级项目。指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外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第八条 校级项目。指市政府、市委各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本校下达的项目等。
第九条 协作项目。由校外单位牵头承担,我校作为主要参加单位和主要参加人员,且经费已到达我校账户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由国外团体或国际基金资助,且经费到达我校账户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横向联合项目。指企业或个人资助以及其他来源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申报面向我校全体教职员工(以下均称“申请人”)。
第十三条 校级项目申请人需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讲师以上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若不具备该职称,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申请人原则上同时只能申报并承担一项项目任务。
第十四条 为鼓励创新、避免重复劳动及知识产权纠纷,申报其他系统的项目时,不得同本校项目内容雷同。
第十五条 校外各级项目申报资格按相应项目管理部门的申报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申请人必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上交基础教育研究所。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7月进行。
第十八条 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项目。已立项项目正在实施者,不得申报新项目;立项项目经费已使用50%,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者,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立项项目被撤销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九条 未申报过校级项目者,不得申报更高级别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赞成票达全体委员票数2/3以上者方可立项。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人员在审议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立项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需要多部门、多学科协同攻关的重大项目,采取指定形式,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审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优先支持以下科研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下达的科研任务;
2.学校指定或重点组织的科研攻关项目;
3.有利于提升学校品牌和地位的项目;
4.外单位赞助科研经费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校外立项项目,必须及时报基础教育研究所备案,学校方可承认其立项,并纳入学校项目管理范畴;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工作研究项目不作立项处理;学校招标和教职工年度申报的项目均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校级项目立项,被推荐申报并确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的,校级项目立项取消。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申请人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基础教育研究所依据项目的实施计划,适时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立项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及研究方向;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5.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6.因故中止项目研究。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变更的立项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九条 立项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予以撤销:
1.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批准的立项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一次,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 凡纳入学校科研立项的项目,均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校级立项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任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结题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视情况选择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书,经所属系部或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项目申请人结题应认真填写《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交基础教育研究所。
第三十三条 学校立项项目送学校外鉴定时,原则上应由学术委员会确定所聘人选;自行送学校外鉴定的项目须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在结题时提供学校外鉴定人(须为正高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权威专家)手书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对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评审与鉴定时,同意票达2/3以上方可结题。对同意结题的科研项目,由专家组长综合形成集体意见并填写《科研成果鉴定书》;对不同意结题的项目,由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项目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凡在规定的时间不能报送《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结题验收表》、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者,视为不能结题;不能按时结题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交延期结题申请。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经学术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项目,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来源
1.校外项目的经费由项目立项单位提供。凡以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申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项目,相应研究经费必须拨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否则学校对该科研项目不予认可。校级项目的经费由学校提供,重点项目3000元,一般项目2000元。
2.已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学校给予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