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的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群策群力,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为把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成西藏最好、西部一流、全国知名的大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建房分房、福利费用管理适用的原则
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民主评议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在校党委的领导部署下,参与民主对干部的考核,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广泛听取教职工对校内各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校党委反映。按照程序决议和提案,提出处理和解决办法。
第七条 校长每年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和学校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教职工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代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学校党委研究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利的我校教职工,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系、部、处、室、馆为单位,按教职工人数30% 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根据半数以上教职工的要求,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模范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政治立场坚定,在反分裂斗争中是非分明,旗帜鲜明,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的威望;
4.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按规定程序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咨询;
4.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及参政议政能力;
2.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教书育
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中起到表率作用。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代表团推选,主席团人数应占代表的15%。
1.凡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2.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教职工代表、我校的人大政协代表和具有代表身份的学校党政、工会的主要领导,其中专任教师应占20%;
3.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教代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4.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和代表的意愿;
5.教代会主席团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系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联系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根据教代会代表具体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关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个别人数较多的单位也可单独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出正、副团长各一人。代表团主要任务是:
1.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
2.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
3.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代表同意方可推迟。遇到重大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以下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财务审查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各代表团推荐,并与有关部门协商,最后由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制定工作职责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要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决议、提案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正当合法权益,接受他们的申诉和建议;
4.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